2018年10月,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加强校园安全建设,预防性侵害未成年学生、幼儿园儿童违法犯罪,向教育部发出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》(高检建〔2018〕1号,以下简称“一号检察建议”),并要求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及时将“一号检察建议”连同本地相关情况抄报省级政府主管领导和教育行政部门,引起了教育部和各地的高度重视。教育部及时下发了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(幼儿园)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的通知》、教师《职业行为十项准则》等有关文件。
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可以看出,近年来性侵、拐卖、虐待、伤害未成年人犯罪持续多发,仅2018年全国检察机关就起诉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50705人,同比上升6.8%。今年1-3月份,全国检察机关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决定提起公诉4151人,同比上升2.2%。因此,做好“一号检察建议”的监督落实工作,对于推动健全预防性侵害未成年学生、幼儿园儿童违法犯罪机制,促进校园安全建设,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,意义重大。
我们对落实“一号检察建议”情况进行了调研,发现检察机关开展该项工作措施实、效果好。如:本人所在的安徽省蚌埠市两级检察机关将“一号检察建议”监督落实工作作为“一把手”工程,两级院正、副检察长全部担任辖区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,联合教育部门共建“一号检察建议”催生“一号校园安全工程”。积极构筑“家庭—学校—社会”三位一体宣传教育预防保护格局;打造“法治副校长—学校—家长”、“检察官—社区—居民”未成年人保护链;将校外辅导机构、兴趣班、小饭桌等特殊领域纳入监督管理范围,打造“检察院—教体局—校外培训机构”保护链。“一号检察建议”催生“一号校园安全工程”获评蚌埠市2019年“十大法治实事”之首。
去年底,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检察机关依法惩处未成年人犯罪,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20个典型案例。其中,发生在校外培训机构,尤其是文体类兴趣班内的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例引起了我们的关注。如,张某某利用其在无照开办的书苑外聘教师的身份,多次以单独辅导为由,对四名11至13岁幼女进行猥亵。此后,我们对发生在本市的类似案件进行了调研。检察机关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,发生在校外培训机构,尤其是文体类兴趣班内(书法兴趣班、象棋兴趣班等)的案件不容忽视。发生在文体类兴趣班内的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不容忽视。
针对发现的问题,我们对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管理问题进行了调研,进社区开展走访摸排,了解各社区文体类校外辅导机构的数量、运营等情况;到辖区教育主管部门、市场监管单位,实地查看、统计培训机构登记备案情况。通过调研,发现校外培训机构根据授课内容不同可以分为两大类:一类是以辅导中、小学生语数外等文化课为内容的校外辅导班;另一类是培养学生书法、绘画、音乐等兴趣爱好的校外文体类兴趣班。另外,存在大量的“小饭桌”。目前校外辅导班由教育部门负责监管,总体比较规范。“小饭桌”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。但是,文体类兴趣班情况并不乐观,教育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都认为不属于自己的管理范围,目前也没有规范性文件确定监管部门,而且经调研,有的区接近20%的校外文体类兴趣班没有登记注册,属于监管“真空”地带,存在安全隐患。
当前,文体类兴趣班开设较多,学生数量众多,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,尤其是文体类培训班的安全管理刻不容缓。对此,提出以下几点建议:
一、管好“责任田”,主管部门需明确。政府层面切实提高思想认识,将规范校外文体类培训班发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。科学界定校外文体类培训班的分类和规划,加强对校外文体类培训班的管理。建议教体局作为校外文体类培训班的业务主管部门,对校外文体类培训班的准入、教学质量、服务评级和退出机制等进行指导和监管。
二、念好“紧箍咒”,监督检查不可少。定期对校外文体类培训班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活动,结合发现的运营、办学、教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,及时进行整改,消除未成年人保护隐患。建议由教育部门牵头,市场监督管理部门、民政、卫生、公安等部门共同参与,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,履行对校外文体类培训班的监督管理职责。
三、织好“保护网”,协作配合要加强。严格要求校外培训机构配置“一键报警”器,设立警室;充分利用大数据、云平台对校外文体类培训班的信息数据进行整合。将校外文体类培训班的名称、业务范围、住所、办学资质等基本信息,登记与变更动态,以及对校外文体类培训班的检查情况通报等信息在教体、市场监督管理、民政、卫生、公安等部门进行资源共享,发现不符合开设条件的坚决不予审批,从源头上杜绝违规办学,为孩子们营造良好、健康的学习环境和成长环境。
来源: http://ah.anhuinews.com/system/2020/05/26/008434398.shtml